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932号
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富华路31号中盈盛达国际金融中心1栋4101-4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99359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昌金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98号舜赣外滩办公商业综合楼15#办公、商业综合楼3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6AY9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珉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456号创业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6295098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珉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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