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5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案板街18号吉庆大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与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2025)陕0103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425,本院已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5)陕0103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