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监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案板18号吉庆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陆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奕丁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