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0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10楼1009室。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案板街18号吉庆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30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9579.33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民初306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83673.33元(其中案款279579.33元、执行费4094.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