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702执293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谢尔塔拉项目区和谐街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7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勘察费3804902.5,案件受理费24416.18元。执行费406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受理本案后,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本院启动传统财产查控,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不动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7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查封、冻结措施效力消灭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