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巴林右旗龙泉水旺钻井队、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3民初1345号
原告:巴林右旗龙泉水旺钻井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北段。
经营者:杨广山,男,1969年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203号。
原告巴林右旗龙泉水旺钻井队诉被告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巴林右旗龙泉水旺钻井队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右旗龙泉水旺钻井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右旗龙泉水旺钻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巴林右旗龙泉水旺钻井队负担。
审 判 员 韩玉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邢智强
书 记 员 王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