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托执字第348-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邱改珍,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项国龙,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项国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呼民一终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332251.50元和诉讼费33580元;并承担本次执行费16207元,共计:1382038.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或项国龙在银行存款138203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全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崔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