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国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托执字第34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邱改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晨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呼民一终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上述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云继新
审判员  巴俊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