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0411号
原告:北京北安新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6号楼1-602。
法定代表人:范乃岩,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与G7高速路红绿灯交叉口东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丁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安新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安新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安新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安新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保全费120元,原告北京北安新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窦文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