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879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6051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 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盈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创富大厦12层1202、1203号。
法定代表人丁帅,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盈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一家在美国设立的企业。系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接用户举报,原告得知被告使用了一款Mdaemon软件,经核查,原告销售系统中未发现被告的购买记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上述使用侵权软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依据相关规定,原告合法拥有的著作权在中国境内同样应得到保护。被告使用侵权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侵权的Mdaemon软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盈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盈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邓 卓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段晓雁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