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230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洛阳市孟津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桂花大道4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旺。
原告***与被告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