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358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纪庚、杜龙辉(实习),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桂花大道4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景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园园
书 记 员 许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