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3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桂花大道4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旺。
被执行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付29号。
法定代表人:邓丽华。
本院在执行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4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79497元及利息,截止本案终本结案前,本案件累计现债权724143.0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09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本院累计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余额共计724143.07元,扣除执行费14195之后,其余已经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
2.公安部车辆反馈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豫C×××××,豫C×××××号车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
3.证券公司查无证券开户信息。
4.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派人到我院应询,希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由于双方调解金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四、因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目前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孟祖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