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02民初6599号
原告:孙某,女,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孙某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