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2民初12694号之二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四季阳光电工电料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鲁西南建材市场4栋19、20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翰林公馆2号楼1**302室。
负责人:**。
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17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四季阳光电工电料经营部与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2024年1月22日,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四季阳光电工电料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四季阳光电工电料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四季阳光电工电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