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315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3MA3FA8CRXD,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李曰新,董事长。
被保全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73********,住河南省***王集乡***村后楼8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与被保全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2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