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茌平县某某新达架杆租赁站、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315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3MA3FA8CRXD,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李曰新,董事长。 被保全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73********,住河南省***王集乡***村后楼8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新达架杆租赁站与被保全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2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