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4565号
原告:***,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17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
法定代表人:吴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向阳,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淮海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814185653243。
法定代表人:祝亮,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远,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剑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方 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