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3212号
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侯岭乡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76834212W。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平、蒋孟延,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17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
法定代表人:吴超,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9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祝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