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定陶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财保81号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工厂李行政村张坑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F0615XM,联系电话:189××××4888。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翰林公馆2号楼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MU5M934,联系电话:155××××9918。
负责人:董浩。
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17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联系电话:0370-330××××、827××××。
法定代表人:吴超。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26065.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申请人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26065.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桂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