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定陶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财保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工厂李行政村张坑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F0615XM,联系电话:189××××4888。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翰林公馆2号楼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MU5M934,联系电话:155××××9918。
负责人:董浩。
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17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联系电话:0370-33××××7、827×××9。
法定代表人:吴超。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703财保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26065.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菏泽市定陶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6065.9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桂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