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086号
原告:广安市鼎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龙乡突击村2组30号。
法定代表人:罗昭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贞,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邦街1108号3栋5层503-1号。
法定代表人:吴庭华,职务不详。
被告:刘斌,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门乡××号。
被告:广安晟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协兴园区协兴镇老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广安市鼎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斌、广安晟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鼎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广安市鼎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广安市鼎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计2666元,由广安市鼎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