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民初1号
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邦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914010。
法定代表人:吴庭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努,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新科路2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8KE6D7U。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92元,减半收取33996元,由原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