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5民初1624号
原告: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高级中学,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田布沟村。
法定代表人:伍文森,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宏,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幢3单元17层1717号。
法定代表人:吴庭华,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高级中学诉被告四川省同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高级中学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高级中学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高级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高级中学负担。
审判员 谭春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琬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