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惠城区大旺高嘉建材经营部、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4财保49号 申请人:惠城区大旺高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行政区中心村工业园商住区D栋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MA511G3J08。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438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城区大旺高嘉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茂名电白支行账号为4400********的银行存款,冻结价值以人民币3513546.13元为限。申请人惠城区大旺高嘉建材经营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保函(编号为:PZDM20204409000000044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城区大旺高嘉建材经营部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茂名电白支行账号为4400********的银行存款,冻结价值以人民币3513546.1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城区大旺高嘉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