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男,住广东省化州市。由化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立,男,住广东省化州市。由化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广雄,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钦,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雄,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亚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与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亚钦对涉案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各执一词,此关系着***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而与此相关事实的认定与工程发包方化州市财政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化州市财政局应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化州市财政局参加本案诉讼,属遗漏诉讼主体。

第二,李亚钦与***在《包工协议书》中约定了***负责施工的各项工程单价,***主张其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可通过现场测量确定,从而可确定工程价款。李亚钦在2020年4月23日的一审庭审中也表示***所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可以丈量。因此,一审法院应勘验现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测量,在相关工程量确实可通过测量确定的情况下,参照李亚钦与***在《包工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单价可计算得出相应的工程价款。而一审法院在未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测量的情况下,即认定***所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需进行评估鉴定才能处理,并以***不同意申请司法评估鉴定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浩江

审 判 员 江剑兵

审 判 员 张书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庞巧文

书 记 员 潘彦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男,住广东省化州市。由化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立,男,住广东省化州市。由化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广雄,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钦,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雄,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亚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与茂名市电白源力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亚钦对涉案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各执一词,此关系着***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而与此相关事实的认定与工程发包方化州市财政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化州市财政局应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化州市财政局参加本案诉讼,属遗漏诉讼主体。

第二,李亚钦与***在《包工协议书》中约定了***负责施工的各项工程单价,***主张其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可通过现场测量确定,从而可确定工程价款。李亚钦在2020年4月23日的一审庭审中也表示***所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可以丈量。因此,一审法院应勘验现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测量,在相关工程量确实可通过测量确定的情况下,参照李亚钦与***在《包工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单价可计算得出相应的工程价款。而一审法院在未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测量的情况下,即认定***所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需进行评估鉴定才能处理,并以***不同意申请司法评估鉴定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浩江

审 判 员 江剑兵

审 判 员 张书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庞巧文

书 记 员 潘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