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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6676号 原告:涟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郎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涟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8.5元,由原告涟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