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272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2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泗阳县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1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1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