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特7号 申请人: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辅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辅公司称,请求撤销淮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73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通过工会为由裁决申请人承担经济赔偿金错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适用范围是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申请人未成立工会,无法通过工会组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已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程序没有违法,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对我进行调整岗位,仲裁裁决结果正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经审查查明:2022年1月5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淮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730号仲裁裁决:天辅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80元。 ***于2020年9月22日到天辅公司从事投标专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根据天辅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表和考勤表,***2021年6月28日和6月30日各旷工半天。***2021年4月至7月期间出现废标一个,天辅公司对其罚款200元。2021年7月2日,天辅公司向***作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态度差,不遵守公司纪律。经双方协商,本公司决定给予你一个月的考察期,如一个月仍未改正工作态度,我公司将依法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2021年8月4日,天辅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辞退***。***工资领取至2021年8月份,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5840元。***因工资、赔偿金问题与天辅公司产生争议,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条列举六种可以撤销的情形。天辅公司申请撤销理由认为,其没有工会组织,仲裁裁决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组织程序,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天辅公司未设立工会组织,也应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其所在地工会,其自身未设立工会组织,不能成为其不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理由。故天辅公司以此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天辅公司还认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调整工作岗位,***不去。但***称其因公司责任没有去成新岗位,不存在调换岗位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有无调整工作岗位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争议,而该争议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天辅公司以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坚 审 判 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