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润龙石材经营部、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52-1号 申请人:涟水润龙石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26MA1Y3T6K71,住所地涟水县保滩街道福兴建材城B1-17-18号。 经营者:***,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PWTC64,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2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涟水润龙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涟水润龙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涟水润龙石材经营部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