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52-2号
解封申请人: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PWTC64,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2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涟水润龙石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26MA1Y3T6K71,住所地涟水县保滩街道福兴建材城B1-17-18号。
经营者:***,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涟水润龙石材经营部与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涟水润龙石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三个银行账户。截止2022年1月24日,其名下中国银行淮安新城支行账户(账号:50×××18)内金额已达到申请保全金额,故解封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该公司其他两个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解封申请人提交的账户查封情况显示,其名下中国银行淮安新城支行账户已经达到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故解封申请人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中国银行淮安新城支行(账号:50×××18)以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