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272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转,江苏苏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2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1元及保全费2181元,合计5322元,由原告***负担3751.5元,退还原告***1570.5元。
审 判 长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