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272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转,江苏苏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2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天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1元及保全费2181元,合计5322元,由原告***负担3751.5元,退还原告***1570.5元。 审 判 长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