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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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雅兰花园B栋20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7720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城关镇南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35230070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调字(2023)3号调解书,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1503.88元及迟延支付利息,支付仲裁费、担保费、保全费共计2026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2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本案执行费2026元由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账户冻结、限制高消费等。3.2025年6月30日前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担保费等35860.56元。4.2025年6月30日前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503.88元。5.若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调解书恢复强制执行。”
另,留坝县紫柏云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同月28日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2026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7执6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