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982民初1326号
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4819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28402.24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定作7台不同型号梁式起重机及工字钢等设备,合同价款648002.8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制作了起重设备,交付被告后已验收合格,已支付519600.56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28402.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8402.24元,定于2023年5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就本案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4元,保全费1195元,由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