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481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车站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3648045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982诉前调书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