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819X6。
 法定代表人:郭洪民,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货款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及时足额履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7400元,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学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李 龙
 书记员  汤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