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75号
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4819X6。
法定代表人:郭洪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新泰西张庄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伟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创领小区第10号楼幢1单元5层5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L7A86L。
法定代表人:孙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伟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恒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