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2594号之一
 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819X6。
 法定代表人:郭洪民,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南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许府路地中海蓝8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27021567M。
 法定代表人:岳健康,经理。
 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钢结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南充**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南充**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牛海锦
 书记员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