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481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中农嘉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9246194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80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