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710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481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塘子边村八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LMGW8G。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鲁0982民初710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撤诉,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任茜、**、***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1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