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汇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汇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1561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汇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车家沟腊山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汇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 莹 书 记 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