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恩弘重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执1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1号东城雅苑2幢203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NE8P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宁化县翠江镇巫家山19号金山水郡9号楼1层,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50424694376423L。 法人代表:***。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宁化县城南乡渔龙铺,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504246850765097 法人代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节约司法资源,统筹执行案件,本案并入(2022)闽042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424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斌 书 记 员 张 璐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