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执1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1号东城雅苑2幢203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NE8P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宁化县翠江镇巫家山19号金山水郡9号楼1层,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50424694376423L。
法人代表:***。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宁化县城南乡渔龙铺,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504246850765097
法人代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节约司法资源,统筹执行案件,本案并入(2022)闽042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424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斌
书 记 员 张 璐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