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2执6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普罗达克精密刀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106954193X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楷瑞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0885-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外段工业区A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普罗达克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与宁波楷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楷瑞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普罗达克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执行款7792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