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韬(常州)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

元韬(常州)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常州拉米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3民初1335号 原告:元韬(常州)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拉米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西门大街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韬(常州)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拉米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韬(常州)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拉米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7元,由原告元韬(常州)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