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3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舞阳路****楼(**)**。
法定代表人宋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106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45156.21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6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44578.2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10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