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1802民初2490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雅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43150元、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81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89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2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2144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98346元,由某某公司向社会某某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月×4350元/月=6525元;4.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郭某某经人介绍在某某公司××号(北苑)项目工程工地务工,从事砼岗位工作,直至2023年4月底双方因郭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郭某某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某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与郭某某签订了《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仅为郭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许,郭某某在某某公司××号(北苑)项目工程工地露天地面清扫泥水时,被上方掉落的管状保温材料砸中受伤,当即被送至雅安市某甲医院(大兴院区)救治后转至雅安市某乙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第二颈椎骨折;颈髓震荡伤;左肩背部软组织损伤;左侧肩胛骨挫伤;腰臀部软组织损伤;L4滑脱(Ⅱ°);左侧冈上肌损伤”;2022年1月18日遵医嘱“院外注意休息,继续严格颈部制动,覆围保护,加强营养;避免剧烈活动颈部及腰部,定期复查(出院后1、3、6月),根据复查情况指导功能锻炼,二期行腰椎手术”等好转出院;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7月13日因“二期行腰椎手术”再次入住医院,被诊断为“L4椎体滑脱症(Ⅱ°)峡部裂型;颈椎骨折”,遵医嘱“院外注意休息,腰部支具保护(术后三月内),避免剧烈活动颈部及腰部,勿负重、久坐久站及体劳;适宜进行腰背肌功能锻炼,定期复查(出院后1、3、6、9、12个月)”等,“好转”出院。期间,2022年2月25日,郭某某的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10月11日,郭某某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玖”级。某某公司支付了郭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检查、鉴定费并持有出院证和相关票据,但某某公司却未依法向郭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郭某某因此依法申请仲裁,雅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6日作出雅劳人仲案〔2023〕58号仲裁裁决(该裁决于2023年6月9日签收),仅支持了郭某某的部分主张。另,经查某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申报并领取的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890元(6210元/月×9月),至今未支付郭某某。郭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双方于2021年1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郭某某2021年11-12月的平均工资为1375元/月;郭某某受伤后第一次住院至2022年1月18日,出院后郭某某未到岗上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案涉项目已为郭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郭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社会某某机构支付;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郭某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郭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6210元/月计算10个月后按照40%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最长截止到2022年1月18日为1329.17元=1375元/月÷30天×29天;护理费应为2900元=100元/天×29天;营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工伤赔偿项目;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不应在本案中处理;事故发生后答辩人为郭某某垫付的无法报销的胸腰椎矫形器2800元以及医疗费自费用药3170.6元合计5970.6元应在本案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19日,郭某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某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21年10月19日起至砼施工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乙方同意在甲方雅安市雨城区××号(北苑)项目从事砼岗位工作,乙方每日工资为200元。××号(北苑)项目以项目为单位为郭某某投保了工伤保险。
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许,郭某某在××号(北苑)项目露天地面清扫水泥时,被上方掉落的管状保温材料砸中受伤。郭某某受伤当日被送往雅安市某乙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18日郭某某好转出院。出院西医诊断:1.第二颈椎骨折;2.颈髓震荡伤;3.左肩背部软组织损伤;4.左侧肩胛骨挫伤;5.腰臀部软组织损伤;6.L4滑脱(Ⅱ°);7.左侧冈上肌损伤。出院医嘱及建议:1.院外注意休息,继续严格颈部制动,腰围保护,加强营养;2.避免剧烈活动颈部及腰部,定期复查(出院后1、3、6个月),根据复查情况指导功能锻炼,二期行腰椎手术;3.不适门诊随访。
2022年2月25日,郭某某此次受伤被雅安市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9日,郭某某到雅安市某乙医院行“二期腰椎手术”,于次月13日出院。出院医嘱及建议:1.院外注意休息,腰部支具保护(术后3月内),避免剧烈活动颈部及腰部,勿负重、久坐久站及体劳;2.适宜进行腰背肌功能锻炼,定期复查(出院后1、3、6、9、12个月)”;3.不适门诊随访。同年10月11日,郭某某的伤残情况经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
2023年5月4日,郭某某以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雅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12日解除;2.某某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营养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27795元。次月6日,雅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雅劳人仲案〔2023〕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13日解除;二、某某公司支付郭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2600元;三、某某公司支付郭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140元;四、某某公司为郭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支付给郭某某;五、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请求。后郭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审理中,1.郭某某自认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检查费均已由某某公司支付。2.郭某某陈述受伤后由于身体原因再未到某某公司工作;3.郭某某同意若本案胜诉,本案诉讼费由其垫付,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举证本院予以认证的双方主体信息、《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出院病情证明书、工伤认定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参保证明、社保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出院医嘱虽无“全休”字样,但本院结合郭某某伤情诊断、住院治疗时长、出院医嘱,依法将郭某某二次手术前的停工留薪期认定为受伤至出院后3个月即2021年12月20日起2022年4月17日止。郭某某停工留薪期满后自述因身体原因未到某某公司工作,视为自愿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本院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18日解除。郭某某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故某某公司应向郭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郭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如前所述第一次住院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4月17日;二次手术的停工留薪期,虽然彼时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但郭某某并未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二次手术客观上导致郭某某持续停工且产生医疗费,故某某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相应的待遇,本院结合郭某某二次手术情况、住院治疗时长、出院医嘱,依法将郭某某二次住院的停工留薪期认定为医疗期即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7月13日;郭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合计5个月零1天。关于郭某某的工资标准,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200元每天折算为4350元/月。故郭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1950元=4350元/月×5个月+200元/天×1天。护理费,郭某某主张以实际住院天数63天,按照130元/天的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核算为8190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及第七条第一款:“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郭某某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全额的40%核算为27140元=6785元/月×10个月×0.4。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某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郭某某投保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前述费用属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但某某公司有义务到社保经办机构为郭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给郭某某。
关于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郭某某的该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某某公司关于垫付的社保基金无法报销的胸腰椎矫形器2800元以及医疗费自费用药3170.6元,合计5970.6元应在本案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的辩解理由,因郭某某系工伤,该部分费用理应由某某公司自行负担,故本院对该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某某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雅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21950元、护理费81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140元,合计57280元;
二、被告雅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原告郭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五日内足额支付原告郭某某;
三、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雅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郭某某自愿垫付,被告雅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郭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