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68号
原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二路15号中航工业西安计算技术研究所1号厂房1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琨,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金华镇)清凉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杜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