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3404号
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金华镇)清凉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二路15号中航工业西安计算技术研究所1号厂房1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钟晞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