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8执10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金华镇)清凉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74612137X。
法定代表人王鹏翔。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邓勇。
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53636.82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666687.48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8977.10元,执行款657710.3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19)粤0308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977.1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小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