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民初614号
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金华镇)清凉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霞,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
法定代表人:刘运泽,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0元,由原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 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梁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