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1467号
申请人:山东星豪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28号华利国际金融广场2幢1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冠县冠起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白杨路与老冠临路交叉口南110米大程面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邴***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